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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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10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28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恒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664416615Q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55号1002(南定镇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田晓霞
2022年8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花半里小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8号楼2单元电梯无值班人员。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据。
2022年9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恒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孙启磊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孙启磊承认其单位使用管理的电梯未落实值班人员。
经查,淄博恒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花半里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系该小区内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2022年8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花半里小区8号楼2单元的电梯报警装置无法联系到值班人员,执法人员到电梯值班室检查,值班室内无人值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市场准入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电梯未落实值班人员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电梯无法联系到值班人员的违法事实。
4.淄博恒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代理人孙启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情况。
5.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一份共5页,证明落实电梯值班人员是淄博恒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被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电梯未落实值班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五)保持电梯紧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运行,落实值班人员负责电梯期间的应急响应”的规定,构成未落实电梯值班人员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应急处置或者救援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落实值班人员或者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不履行职责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伍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