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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20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107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28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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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2〕020号

发布日期: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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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南定同心堂药店(经营者:周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4NHC2N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南定四八一市场工商银行东临                                   

2022年9月16日9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同心堂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8时14分销售土霉素片1瓶,当事人未能提供处方,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2 916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立案调查,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进为案件主办人、伊茂庆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本案调查。

2022年9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经查,本机关执法人员曾于2022年8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号7时26分销售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2022年8月22日18时41分销售头孢克肟咀嚼片1盒,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均未凭处方。当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南当罚【2022】072号),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本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在2022年9月16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土霉素片1瓶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药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及销售记录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未按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南当罚【2022】072号)一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20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第一“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