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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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107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24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张店区国创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RTCCN2K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鲁中五金机电城西区H-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国扬
2022年6月3日,本机关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2-027),标明张店区国创建材经营部销售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规格型号:PE100 40×3.7(mm)SDR11 PN1.6MPa;生产日期:2022年3月28日;执行标准:GB/T 13663.2-2018;生产厂家:山东玖能制管有限公司)经市级监督抽查不合格,要求本机关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单送达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并依法进行后处理。
2022年6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张店区国创建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张店区国创建材经营部负责人黄国扬表示接受检验报告结果,不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管材有库存88米,当场对其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022年6月24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线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同一产品。2022年9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2022年10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共购进200米,进价为3.8元/米,售价为3.8元/米,总货值为760元,其中,16米(其中检样8米,备样8米)在抽检时销售给抽检单位,96米在抽检前销售给客户,获利0元,剩余88米没有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关于对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的函》(编号:2022-027)一份,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及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 《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2022(QG)0002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情况。
3. 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4.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5. 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书三份、送达回证三份、《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三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延长、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 经营者黄国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8. 当事人付款证明复印件一份,生产厂家山东玖能制管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9.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10. 对经营者黄国扬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11. 《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份,证明延长案件办理期限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并经经营者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2年10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听告字〔2022〕015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裁量基准第一项中【一般】情形进行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88米;
2. 罚款壹仟元,上缴国库。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