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2〕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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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107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1-14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瑾嘉乐便利店(经营者:张爱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94RX8B51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考公路名宇桂香园8号楼13号沿街房一楼
负责人:张爱荣
2022年7月14日,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淄博经开区瑾嘉乐便利店对食品名称为青辣椒的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报告(BR2212JK7016)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已于2022年8月25日向淄博经开区瑾嘉乐便利店送达了该检验报告(BR2212JK7016),当事人张爱荣现场签收了该报告,现场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青辣椒。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经开区瑾嘉乐便利店经营者张爱荣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张爱荣承认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不合格青辣椒一共采购了5千克,进货价格是7.6元/千克,销售价格9元/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进货凭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45元,违法所得合计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
3.现场笔录一份;
4.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各一份。
我局于2022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认错态度良好,能够积极整改,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同时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决定从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柒元;2.罚款伍仟元。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柒元(7元);3.罚款伍仟元(5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柒元(5007元)。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 11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