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2〕0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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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648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16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2〕022号
当事人:张店逸盈超市(经营者:李云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DQY3C66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傅家镇傅家村农村商业银行东临。
2022年9月19日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淄博12345承办单反映“其2022年9月18日在华福大道傅家小区西南侧100米盈吉超市花费76元购买了一个秀色茶碎银子礼盒,购买后发现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要求工商管理部门查处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做出赔偿”。我局接到该投诉后于2022年9月20日张店逸盈超市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手边,南墙货架位置,发现包装写有怡岚秀色,碎银子珍品;超市标牌写有秀色茶碎银子礼盒,76元/提的茶叶礼盒共四盒,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经请示负责人批准后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傅强字〔2022〕020号。后经询问,代理人张敬亮承认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并主动提供了一盒现场未查获的涉案产品。经请示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对该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傅强字〔2022〕021号。
经查,张店逸盈超市(经营者:李云霞)共购进上述茶叶礼盒16盒,销售了10盒,自用了1盒,剩余5盒被我局扣押,销售价格76元/盒,进货价格4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216元,违法所得7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具体情况;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产品照片打印件一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
4.当事人进货单据一份共一张,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产品检测报告一份,证明涉案产品来源。
5.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的 撤诉和解书一份、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代理人张敬亮本人签名认可,以上笔录均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第一时间主动提交进货单据并在做询问笔录前主动提交现场未发现的涉案产品,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当事人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取得投诉人谅解,并发布召回公告,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对商店内在售货品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整改,并主动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秀色茶礼盒5盒;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陆拾(760)元;
3.罚款肆仟(4000)元,罚没合计肆仟柒佰陆拾(476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