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沣处罚〔202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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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648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23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沣处罚〔2022〕6号
当事人:山东森匠经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MA3M0BTB7F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内沿街房西起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英
2022年10月26日本局接到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STIHL”标识的链条与导板为假冒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2022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其三楼西侧拐角处“STIHL”标识链条86条,规格型号为68节;“STIHL”标识的导板31个,规格型号为16寸。上述产品经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验不是“STIHL”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经请示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沣强制〔2022〕6号。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STIHL”注册商标的商品,2022年11月3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STIHL”标识链条86条,规格型号为68节;“STIHL”标识的导板31个,规格型号为16寸。链条进货价为18元/条,售价23元/条;导板进货价为21元/个,售价26元/个,货值金额共计2784元,进货时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无法说明提供者,购进后未销售过,无违法所得。
“STIHL”商标是由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445026号,并授权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其知识产权。上述“STIHL”商标的商品经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
2.《询问通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已告知当事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STIHL”商标注册权的商品与无法说明提供者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共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
5.收款收据与采购入库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
6.请求书一份共2页,证明案件来源;
7.由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其经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授权合法保护该公司的知识产权;
8.由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带有“STIHL”商标的链条与导板为侵犯“STIHL”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9.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与“STIHL”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注册商标的权属;
10.投诉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及授权书各一份,证明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表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关系。
本局于2022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2784元,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范围。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较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带有“STIHL”标识的链条86条(规格型号为68节)、“STIHL”标识的导板31个(规格型号为16寸);
2.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微信关注山东财政公众号,按缴款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