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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6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648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6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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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6号

发布日期: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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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天沈矿山机械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0JGN3J                        住所(住址):张店昌国西路111号鲁中五金机电汽配城(付家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连祥                  

2022年7月29日,本机关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收到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送达函》,标明张店天沈矿山机械经营部销售的密目式安全网(规格型号:ML-1.8×6 B级;执行标准:GB 5725-2009;生产厂家:山东滨州毅腾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经省级常规监督抽查不合格,要求本机关将产品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WJ-SC-202200090)按时送达当事人。

2022年8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张店天沈矿山机械经营部送达产品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产品不合格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该单位现场负责人吕晶晶表示接受检验报告结果,不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安全网有库存6个,当场对其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022年8月19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线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同一产品。2022年11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密目式安全网”共购进10个,进价为11.8元/个,售价为13元/个,总货值为130元,其中,3个在抽检时销售给抽检单位,1个销售给客户,获利共计4.8元,剩余6个没有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送达函》一份,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及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 《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WJ-SC-20220009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情况。

3. 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4.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5. 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书三份、送达回证三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实施、延长、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7. 经营者吕连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8. 《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吕晶晶代理本案件相关事项处理情况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9. 当事人付款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

10.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11. 对代理人吕晶晶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并经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212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处告字〔2022016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于202210月15日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一条第二款裁量基准第一项中【一般】情形进行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密目式安全网”6个;

2. 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捌角

3. 罚款叁佰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佰零肆元捌角,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花园路23号)、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90号b区)、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81号)、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6190号)、青岛银行淄博分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66号)、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王舍路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1楼),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关注公众号山东财政——点击左下角微服务——点击非税缴费——点击按缴款码”——输入“缴款编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