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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8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2-53364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6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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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8号

发布日期: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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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质处字2022018

 

当事人:淄博天佳建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1641373376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田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建全                  

2022年9月14日,本机关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收到市局转发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送达函》,标明淄博天佳建陶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板瓷砖经省级常规监督抽查不合格,要求本机关将产品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2022(GTJC)0074)按时送达当事人。

2022年9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淄博天佳建陶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2022(GTJC)0074)并进行现场核查,淄博天佳建陶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许承亮表示将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申请。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瓷砖除抽检时备样的14块外已无剩余,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022年10月27日,本机关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收到复检报告(№:VV0503566-2022),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2022年11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复检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许承亮表示认可复检最终结论。2022年11月4日,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中板瓷砖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调查。2022年11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中板瓷砖1708块,售价平均为7.45/块,成本为7.37/块,总货值为12724.6元,抽检时无偿提供给抽检单位14块,14块作为备样封存于公司仓库且目前已用于复检,剩余1680块已全部销售给客户且无法追回,获利13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送达函》一份,证明上级交办案件情况及涉案产品不合格情况。

2.《送达回证》两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的情况。

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情况。

5.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6.法定代表人张建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7.《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许承亮代理本案件相关事项处理情况及被授权人身份信息。

8.成品专用入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

9.销售出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10.成本核算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次涉案产品的成本情况

11.对代理人许承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12.国抽《检验报告》(20221018日,编号:WT2022B01G01067)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当事人公章和并经代理人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212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质听告字〔2022018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于202212月15日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的中板瓷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部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裁量基准第一项中【一般】情形进行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肆元肆角

2. 罚款贰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零壹佰叁拾肆元肆角,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花园路23号)、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90号b区)、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81号)、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6190号)、青岛银行淄博分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66号)、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王舍路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1楼),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关注公众号山东财政——点击左下角微服务——点击非税缴费——点击按缴款码”——输入“缴款编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