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03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4117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11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陈殿阳
2023年1月12日,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向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陈殿阳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张烟移〔2022〕第030号)。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3年1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进为案件主办人、王冰姿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本案调查。
2023年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陈殿阳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淄博经开区淄河大道智联陶瓷对面中铁建设集团职工宿舍D-102红红超市销售卷烟。2022年12月8日正在销售时被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共查获卷烟37条,总价值4128元,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售出泰山(红将军)9盒,每盒进价8元,售价9元;共计违法所得9元;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淄经开市监南责改[2023]003号),陈殿阳表示不在此处继续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陈殿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
2.2023年 1月13日本机关对陈殿阳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移交材料10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
3.张店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检验报告一份4页,证明卷烟总价值。
6.现场照片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经停止烟草售卖。
7.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要求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陈殿阳本人签名认可。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2023年3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3〕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时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玖元;
2.罚款玖佰伍拾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