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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05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4124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7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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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05号

发布日期: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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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纪翠便利店(经营者:韩其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N94FF15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白家村沿街房1号                 

2023年1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售卖的汾酒,均为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从路过的商贩购进标注汾酒”注册商标的白酒,购进42%vol 475ml“玻璃汾酒2瓶,购进53%vol 475ml“玻璃汾酒5瓶,共计7瓶,购进价格38元/瓶,售价为45元/瓶,售出1瓶剩余6瓶被我局依法扣押。进货时,当事人索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销售员以忘记携带为由没有提供,当事人问其酒的真假,销售员称是真酒汾酒”商标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344603号、第2845107591782号商标第33类。上述“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非该厂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合计315元,销售额为45元,违法所得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具体过程;

3.现场笔录一份共3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现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4.“汾酒”照片份共2页,证明涉案产品情况;

5.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汾酒”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份共5页,分别证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准入主体资格及汾酒”商标注册情况;

6.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汾酒”为侵犯“汾酒”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7.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员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酒厂代表人员的授权委托关系身份信息;

8.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送达回证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2023228,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3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鉴于你单位未进货查验并索证索票,无法证明采购的商品是从正规渠道购进,且该商品经厂家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较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vol 475ml“汾酒贰瓶、53%vol 475ml“汾酒肆瓶,共计6瓶;

3.没收违法所得7元;

4.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零柒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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