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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02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4125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16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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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02号

发布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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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店区王能超市(经营者:王丽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NAY4G7X  

经营场所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马庄小区沿街房13-D009号                          

2023年1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售卖的荞麦面藕,已超过保质期。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张店区王能超市由摊贩团购送货的形式购进该批荞麦面藕8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4日,保质期为180天,截止2023年1月9日,上述5包已超过保质期。进货价格为8元/包,售价为10元/包。当事人一共销售3包荞麦面藕,2022年11月30日前销售2包,2023年1月6日销售1包,尚未售出的5包被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1包超过保质期的荞麦面藕,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合计60元,销售金额10元,违法所得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1张,用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食品照片两份共1张,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和食品过期事实;

5.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送达回证一份共1页、《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6.转账记录一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向投诉人赔偿情况;

7.谅解书一份及投诉人付款截图一份共1张,证明当事人获得投诉人谅解、未造成任何后果,以及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事实;

8.12345承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023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3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荞麦面藕5包;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罚款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零拾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