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2〕0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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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4126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09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班花便利店(经营者:夏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94WE886U
经营场所: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南世纪路9号嘉怡城2号楼12号沿街房
2022年12月12日接淄博12345承办单反映:嘉亿国际一期沿街商铺班花零食折扣店销售过期汽水。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东侧冷藏柜中,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蓝岸零卡糖果味苏打水12瓶;蓝岸零卡香草味苏打水15瓶;蓝岸零卡香草味苏打水19瓶。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购进蓝岸零卡苏打水80箱共1600瓶,超过保质期的仍在销售的苏打水48瓶,其中2瓶销售给消费者,46瓶被依法扣押,销售价格1.8元/瓶,货值金额共计86.4元,违法所得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二份;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4.当事人的供货商资质一份、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
5.当事人整改报告一份、整改后照片一张。
6.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一份。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叁元陆角;2.没收违法经营的蓝岸零卡苏打水饮料46瓶;3.罚款肆仟贰佰元。罚没合计肆仟贰佰零叁元陆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 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