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2〕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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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412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20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茹福蛋糕坊(经营者:杨明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3TRHRE9X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东河村村卫生室南300米路东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在张店方民超市进行食品抽检,其中抽检食品名称为:面包(软式面包),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者名称为:淄博经济开发区茹福蛋糕坊。2022年12月5日,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BR2212GX10194),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面包(软式面包)。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面包,该批面包一共生产经营了70个,销售价格是2元/个,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140元,违法所得合计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笔录一份;4.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进货单据一份,供货商资质一份,产品检验报告一份,召回公告一份,整改报告一份。
本机关于2023年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2、处罚款伍仟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肆拾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 2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