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沣处罚〔202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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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283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7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沣处罚〔2023〕4号
当事人:山东恩特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MA3MT5U56R
住 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昌城东路23号院内南侧
法定代表人:尹彦群
2023年5月4日,本机关接到全国12315举报称当事人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情况下在其自设公司官网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宣称是“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查处。
2023年5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当事人的办公住所进行核查。通过当事人办公电脑登录其自建网站,发现网站首页版块页面最上方显示广告语为“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施工指导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关于我们”版块中宣传用语其中一句为“公司是以交通设施及交通智能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施工指导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当事人现场未提交证据材料表明其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在其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公司网站首页版块和关于我们板块对外宣传其为其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张(编号1370327002023050402806441):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格和身份。
3.2023年5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网站相关内容的截图:证明执法人员通过线上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开办了自己公司网站,并在公司网站宣传其为“高新科技企业”的事实。
4.2023年5月8日网站相关截图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对公司网站进行了整改,删除了相关宣传内容的事实。
5.《询问通知书》一份共1页,证明已告知当事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6.2023年5月16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开办自己的公司网站、利用网站发布虚假广告和所花费广告费用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2月15日与济南大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制作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网站发布广告的广告费用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检查后主动进行了改正,参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经查实,本案当事人广告费用为1200元,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广告监督管理“一、发布虚假广告(二)裁量标准1.罚款【较轻】(1)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的裁量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6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微信关注山东财政公众号,按缴款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