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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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283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05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12号
当事人:张店东宸装饰经营部(经营者姓名:车纯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ER7QP1D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鲁中装饰材料城D6-12对面。
经营者姓名:车纯国
2023年3月8日,本机关接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乐士涂料。
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和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受托人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多乐士清新居抗甲醛五合一墙面漆3桶(规格:18L),多乐士家丽安净味竹炭墙面漆1桶(规格:18L),多乐士家丽安专业净味120二合一墙面漆2桶(规格:18L),多乐士金装净味5合1墙面漆2桶(规格:18L)。上述产品经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自杜某处购进多乐士牌墙面漆8桶,其中多乐士清新居抗甲醛五合一墙面漆3桶,售价620元/桶;多乐士家丽安净味竹炭墙面漆1桶,售价320元/桶;多乐士家丽安专业净味120二合一墙面漆2桶,售价240元/桶;多乐士金装净味5合1墙面漆2桶,售价480元/桶;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也未向杜某支付货款。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6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笔录一份;4.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一份;5.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多乐士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6.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一份;7.阿克苏诺贝尔涂料有限公司授权书一份,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投诉书一份,公证书[(2019)沪东证经字第10435号]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乐士墙面漆8桶;2.罚款叁仟柒佰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 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