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0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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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317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14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05号
当事人:张店区惠佳乐百货超市(经营者:姚翠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QWEU50C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南首宜居家园3号楼综合楼1层
经营者:姚翠英
2023年2月21日我机关接到举报称佳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张店区惠佳乐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我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西侧货架发现名称为“南瓜代餐面包”的产品3袋,标签标识“生产商:山西惠隆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山西省晋城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140052200810;净含量:400克(10枚入);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膜上喷码显示2022/08/11A,;保质期6个月”;名称为“荞麦代餐面包”的产品3袋,标签标识“生产商:山西惠隆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山西省晋城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140052200810;净含量:400克(10枚入);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膜上喷码显示2022/08/12D,;保质期6个月”;在经营场所南侧货架最下层发现名称为“酥司令铁板牛柳味香脆面”产品1袋,“酥司令香薰火鸡味香脆面”产品4袋,“酥司令手抓羊肉味香脆面”产品4袋,上述产品标签标识“生产厂家:焦作市方便面厂出品,产地:河南省焦作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1082200129,保质期:五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8月6日”,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上述产品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显示名称为荞麦代餐面包的产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袋,名称为酥司令香脆面的产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3袋。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经请示负责人批准后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傅强字〔2023〕003号。
当事人经营的南瓜代餐面包,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2/08/11,数量3袋,荞麦代餐面包,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2/08/12,数量3袋,酥司令香脆面(铁板牛柳味、香薰火鸡味、手抓羊肉味),保质期5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8月6日,数量9袋,上述产品在2023年2月21日我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然将上述产品摆放在开放货架与其他正常食品一起正常销售,且通过调取销售记录显示名称为荞麦代餐面包的产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袋,销售价格9.9元/袋,名称为酥司令香脆面的产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3袋,销售价格1元/袋,该行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共计68.4元,违法所得2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产品照片打印件一份;4.当事人进货记录打印件一份,销售记录打印件一份,整改报告一份。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南瓜代餐面包、荞麦代餐面包、酥司令香脆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南瓜代餐面包3袋,荞麦代餐面包3袋,酥司令香脆面9袋;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元捌角;3.罚款伍仟元,罚没合计伍仟零贰拾贰元捌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 4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