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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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317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10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19号
当事人:张店区左右间百货超市(经营者:张雁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0EJB0C
经营场所:张店南家小区阳光丽舍5号楼东6号
经营者:张雁飞
2023年3月20日本机关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举报属实。为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调查。调查中,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傅强字〔2023〕011号。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金锣玉米热狗香肠”。该食品共有5袋,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2日的3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的2袋,该食品保质期为90天,至2023年3月20日被本机关查获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销售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袋,售价4.5元,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产品照片打印件一份;4.当事人进货记录打印件一份,整改报告一份。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能够积极整改,取得了投诉人的谅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金锣玉米热狗香肠5袋;2,没收违法所得玖元;3.罚款肆仟元。罚没合计肆仟零玖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 5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