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24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318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15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24号
当事人:张店孙冲果蔬店(经营者:孙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RQ0OH8N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世纪路南首小徐世纪嘉苑南门东侧沿街房西数第7间
2023年4月11日,本机关接淄博12345承办单反映:其4月10日下午7点10分在世纪路南苑绿洲小区营业房西2号一家鲜果店铺花费9.9元购买韩国品牌玉米味膨化食品,食用后发现为过期食品,要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右手边货架发现开痴玉米浪3包,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2/06/07;水城琪宝杏鲍菇15包,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2/06/29佳龙甜辣味大辣片5包,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2/08/14冬己黑糖麦芽饼3包,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2/05/0穗之杰“沙嗲”素牛肉1包,生产日期20220922,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百味思多味鸡1包,生产日期 2022/04/09,保质期:常温9个月。本机关对上述食品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售出超过保质期韩国品牌玉米味膨化食品1包,进货价8元/包,售价9.9元/包;2023年4月11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在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价格以及售价如下:开痴玉米浪3包,进货价8元/包,售价9.9元/包;水城琪宝杏鲍菇15包,进货价2.5元/包,售价3.5元/包;佳龙甜辣味大辣片5包,进货价2.5元/包,售价3.5元/包;冬己黑糖麦芽饼3包,进货价4.5元/包,售价7元/包;穗之杰“沙嗲”素牛肉1包进货价6元/包,售价9元/包;百味思多味鸡1包,进货价5元/包,售价7元/包;韩国品牌玉米味膨化食品1包,进货价8元/包售价9.9元/包。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46.6元,违法所得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当事人整改报告一份;
5.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一份;6.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一份。
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玖元玖角;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贰拾捌包;3.罚款伍仟元,罚没合计伍仟零玖元玖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