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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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318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4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32号
当事人:张店汤杰茶叶商行(经营者:汤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QBBDGXQ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复兴路8甲-74号
经营者:汤杰
我机关于2023年5月17日接到举报称张店汤杰茶叶商行销售过期食品,举报人向我机关提供了产品照片和付款记录。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8日前往张店汤杰茶叶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提供的照片中的产品,我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发现名称为“紧压福鼎白茶(茶饼)”的产品1饼,该产品标签标识“执行标准GB/T31751,生产日期:2011.03.15,”,产品名称为老白茶(茶饼)的产品1饼,标签标示“执行标准GB/T31751,生产日期:2013.05.18”,上述两饼白茶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31751,该标准的发布日期为2015年7月3日,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标注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经请示负责人批准后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傅强字〔2023〕1-02号。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本机关2023年5月22日立案调查。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销售福鼎白茶(茶饼)1饼,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0年5月9日,执行标准GB/T31751,该标准的发布日期为2015年7月3日,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标注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当事人销售的茶饼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2023年5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茶饼2饼,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3月15日和2013年5月18日,执行标准GB/T31751,均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产品照片打印件一份;4.当事人整改报告一份。
本机关于2023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给予其行政处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能够积极整改,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福鼎紧压白茶1饼、老白茶1饼;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3.罚款伍仟元,罚没合计伍仟贰佰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 7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