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沣处罚〔2023〕5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319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2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沣处罚〔2023〕5号
当事人:淄博朝阳路拾捌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10MACFWHG05M
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朝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周荣国
2023年5月17日,本机关接到12345平台工单,请求核查当事人开的餐饮店是否合规,如不合规要求取缔。我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9日到举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为一烧烤经营单位,加工间内有刀具砧板等餐饮用具,院内有烧烤炉等器具若干,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拍照取证并对加工间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同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6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调查,当事人承认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自2023年5月14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为31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平台工单一张(编号230515154139548403):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资格与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周莹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账目明细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具体过程和违法所得;
4.2023年5月19日我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六页,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及采取查封强制措施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事实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
2.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8168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微信关注山东财政公众号,按缴款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