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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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319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6-01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15号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百乐佳超市(经营者姓名:杨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BRPWER5D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考工路福瑞园营子社区北门东侧沿街房西起第14间
负责人:杨飞
2023年1月30日,本机关收到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的通报,通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销售的香蕉、韭菜被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其中,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被判定为噻虫嗪检测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被判定为腐霉利检测项目不合格。
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两份检验报告(BR2212JK12266、BR2212JK12268),当事人现场签收了该报告,现场未提出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香蕉及韭菜。为进一步调查,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于2023年3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上述两种产品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信息。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香蕉共计8.5千克,销售价格7.96元/千克;采购不合格韭菜共计5千克,销售价格7.98元/千克,两种产品均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7.56元,违法所得合计107.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具体过程;
3.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我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两种产品检验报告各一份及送达回执一份,抽样单两份,共12页;
2023年5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柒元伍角陆分(107.56元);2、罚款伍仟元(5000元),罚没合计伍仟壹佰零柒元伍角陆分(5107.5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 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