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20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320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11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20号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梅桂阁饰品店(经营者:笪茂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C35KY26L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昌国西路淄博客运中心售票厅东侧1号
经营者:笪茂凤
2023年3月15日本机关接举报称淄博经开区梅桂阁饰品店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要求查处。2023年3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本机关遂于2023年4月3日立案调查。调查中,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了书面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开始在淄博客运中心售票厅东侧租赁柜台从事珠宝经营,在经营中当事人采取了有奖销售的方式,有奖销售活动设定的奖项为参与奖和最高奖两种,参与奖为精品礼品一份,最高奖为2000元代金券,该代金券可在购买珠宝时享受等额优惠。公示的中奖率为参与奖中奖率90%,最高奖中奖率10%。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业务员事先将最高奖(2000元代金券)奖券提前放置在口袋中,并将最高奖(2000元代金券)奖券有意发放给有购买潜力的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意外中奖”的假象。当事人无销售记录等相关台账资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工单编号为230315085632696556的淄博12345承办单一份;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抽奖券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欺诈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其行政处罚。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能够积极整改,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 5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