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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21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322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9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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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21号

发布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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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处罚〔2023021

事人:淄博经开区众信口腔(经营者:吕红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10MA94UPQG55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世纪路与昌国路交汇处东南角吾悦广场4层4001号商铺。

2022年3月25日本机关收到全国12315举报工单,反映淄博经开区众信口腔诊所涉嫌未经审查在美团平台发布医疗广告,经核查,举报线索属实。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调查,调查中,于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3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慧进行了两次书面询问。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于2022年2月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58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被询问人身份信息;2.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及付款记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广告费数额;4.当事人美团平台店铺页面截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开设店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陈慧或出证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已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本案当事人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二十条第(二)项“(二)裁量基准1.罚款【较轻】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使用较轻的裁量标准,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伍仟捌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