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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10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32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5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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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10号

发布日期: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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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10号

当事人:淄博久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80853870J

法定代表人:辛凤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双杨管区梁牛路与天津路路口东200米路南院内西侧。

2023年3月2日起,本机关收到多件全国12315投诉举报工单和12345市民热线工单,工单均反映淄博久康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核查,举报线索属实。本局于2023年3月3日决定立案,本机关将后续收到的其他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后进行并案处理。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伊帅进行了2次书面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初上架了10个商品链接(其中保健食品链接2个、食品链接8个),10个链接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广告内容,具体内容为:“蓝山黑咖啡”固体饮料产品广告中宣传“瘦身燃脂排油减脂”,并不具备保健功效;“冬瓜荷叶柠檬茶”代用茶的广告图片中宣传“每日一杯 排油减脂远离肥胖;七天狂甩20斤”和“瘦2-5斤、瘦5-10斤、瘦10-20斤”,并不具备减肥的保健功效;“刺梨桑葚茶”代用茶的广告图片中宣传“一杯祛斑”和“褐斑暗黄、雀斑长痘、粗糙无光、无用可退”,并不具备祛斑功效;“胖大海罗汉果枇杷茶”代用茶的广告图片中宣传“烟熏人群、咽干痒咽、痰多咳嗽、气短胸闷”,并不具备缓解上述症状的功效;“斐尔特牌樱桃西芹复合片”压片糖果的标题中写了关键词“降尿酸高保健品中成药”,并不是保健品也不具备相关功效;“甘舒葛根片”压片糖果的广告图片中宣传“熬夜不伤肝、脂肪肝男士、科学护肝”,并不是保健品,也不具备上述功效;“成年人钙片”保健食品的广告图片中宣传“生长长高”,功效仅为补钙,并没有促进生长的功效;“菊花决明子茶”代用茶的广告图片是名为“力悟茶”的保健食品,且在其他广告图片中宣传“肝火旺盛、熬夜喝酒、眼睛干涩、指甲竖纹”,其实并不是“力悟茶”、也对上述症状没有功效;“麦金利牌益生菌粉”保健食品的广告图片中宣传“增强免疫力、减肥瘦身、燃脂排油、口臭便秘”,并不完全涵盖上述功效;“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的广告图片中宣传“消化不好、便秘严重、食欲不振”,其实并不是保健食品,也不具有上述功效。每个链接广告制作费400元,10个链接广告费合计4000元。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因为发布虚假广告被做出过一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2】0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被询问人身份信息;2.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及虚假广告内容;3.当事人提供包装及广告美工设计合作协议服务合同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广告费数额;4.当事人美团平台店铺页面截图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伊帅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描述,已涉嫌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本案当事人两年内第二次发布虚假广告,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二十条第(二)项“(二)裁量基准1.罚款【较重】(1)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两次的,或者广告费用十万元以上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处广告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两次以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用较重的裁量标准,处广告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