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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16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7323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15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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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16号

发布日期: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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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2023016

当事人: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2695428707P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梁家村西门西500米院内南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伟                                     

代理人姓名:王凯

                       

2023412日,本机关接到举报称“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在其自设公司官网网站: http://www.tycwm.cn/about/?id=2 的“公司简介”中宣称是“高新技术企业”,经本人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并未查询到该公司,(查询网站:http://www.innocom.gov.cn/),该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是高新技术企业,属于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给予处罚。此违法宣传易对社会及其同行造成极大的危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执法流程处理,举报人有权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的进行行政复议,并追责问责。”

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于2023414日到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的办公室内登陆了该公司的官网www.tycwm.cn,在“公司简介”和“关于我们”这两项链接中均有“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发展和推广洁净煤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描述,该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自己是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执法人员对网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3417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本案由王进、王冰姿负责调查。

20234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代理人王凯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未找到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也未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是高新技术企业。20234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立即修改网页,完成整改。

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官网(www.tycwm.cn)是山东网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依据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制作,制作完成后经过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审核,最终由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于2018年发布,广告费用为500元。

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官网(www.tycwm.cn)是公司宣传简介网页,并无产品在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官网销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3425日,电话核实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官网(www.tycwm.cn)确为山东网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没有索要山东网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付款凭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准入主体资格。

2.对代理人王凯的询问笔录两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广告违法的具体过程。

3.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与山东网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站制作合同一份共1页,证明广告费用与合作关系。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证明代理人身份信息。

6.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3张,证明淄博泰烨水煤浆有限公司官网www.tycwm.cn存在虚假广告宣传;

7.全国12315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代理人王凯签字、按手印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的违法行为。

20236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3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