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33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8947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7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33号
当事人:露语(淄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10MACA4YXL48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双杨管区淄河大道中国财富陶瓷城G3-25号营业房1-2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鹿杰
2023年5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网店“烟火淄味食品坊”,网店客服聊天记录显示:消费者通过聊天窗口发送“已好评”或者“好评截图”的消息,当事人向消费者发送现金红包。2023年6月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开设网店“烟火淄味食品坊”,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其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向对其进行好评的消费者返还现金,截止到2023年5月17日,因当事人给出的好评,当事人向消费者返还现金7次,其中6次返现了2元,1次返现了5元,返现共计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4.涉案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各一份;6.当事人递交的处罚减免申请书一份、整改书一份。
2023年7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对商品用户评价做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将网店“烟火淄味食品坊”下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本机关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贰仟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