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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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8948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3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42号
当事人:张店韩秀丽超市(经营者:韩秀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640R6D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高家村24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秀丽
2023年6月19日,本机关接12345市民热线反映:消费者于2023年6月17日购买桃李鸡蛋香松面包为过期食品。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桃李幸福米糯的紫面包”2包、“桃李岩烧面包”1包,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6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购进桃李鸡蛋香松面包1包,购进价格3.3元/包,销售价格4元/包。上述面包保质期至:2023年6月16日24时,于2023年6月17日被售出。违法所得4元;当事人购进桃李幸福米糯的紫面包2包,购进价格3.7元/包,销售价格4元/包。上述面包保质期至:2023年6月18日24时,未售出;当事人购进桃李岩烧面包1包,购进价格4.1元/包,销售价格4.5元/包,上述面包保质期至:2023年6月17日24时,未售出。综上,当事人共获取违法所得4元,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报告一份;5.当事人与消费者和解记录一份;6.涉案食品照片一份。
2023年7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
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给予消费者赔偿,取得消费者谅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本机关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肆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叁包;3.罚款伍仟元,罚没合计伍仟零肆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