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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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8959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8-14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49号
当事人:张店徐玲快餐店(经营者:徐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N25NN28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西七路南首孙家社区老年公寓沿街房东6号
经营者:徐玲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7日委托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自制油条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LR1045541),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报告同批次的自制油条产品。当事人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本机关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加工油条时超限量使用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油条精导致抽检不合格,该批油条生产了0.85千克,均被抽检公司作为抽检样品购买,销售价格14元/千克,货值金额11.9元,违法所得1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整改报告一份。
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给予其行政处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能够积极整改,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拾壹元玖角;2.罚款伍仟元,罚没合计伍仟零拾壹元玖角。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 8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