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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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8965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8-23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35号
当事人:淄博金喜达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782MA3QB70992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双杨管区小屯村西苑小区东南门东侧第二间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凌咸彩
本机关接中联视听线索反映:淄博金喜达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6月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8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电商平台开设网店清谐大药房旗舰店,并在经营中发布广告,内容如下:霸王乌首固发洗发液使用了前后对比图,该前后对比图为当事人网络下载,不是上述产品功效的真实反映。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已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一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2.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3.中联视听电子数据固证文书一份;4.整改报告一份、整改截图一份。
2023年8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描述,为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贰仟(2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