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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21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8975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5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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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21号

发布日期: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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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21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勇庆百货商店(经营者:张庆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CC3H1E3C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花园路6号北数第7间沿街房1-2层

代理人姓名:张兰英                                 

                      

 2023年7月10日,执法人员接到工单编号为230708182133195803的12345投诉,反映:7月7日12点30分其在南定镇花苑路25号哈比比精品百货商家花费15元购买心形巧克力,现发现巧克力无生产日期、商标等信息,认为属于未知来源食品,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退费及赔付。

本机关执法人员立刻赶到淄博经开区勇庆百货商店进行检查,在该超市进门货架最上层拌面后面摆放着巧克力,除名称外无其他信息。3块装售价9元,5块装售价15元。现场执法人员对没有食品标签信息的巧克力进行了扣押,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3年 7月11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伊茂庆为案件主办人、王进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本案调查。

2023年7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代理人张兰英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经营没有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代理人张兰英和经营者张庆勇为夫妻关系,张庆勇委托张兰英代理此事。

淄博经开区勇庆百货商店在6月份时从一个上门推销的推销员处进购巧克力,五块装彩色巧克力2盒;五块装金色巧克力2盒;三块装金色巧克力2盒;三块装彩色巧克力2盒,一共8盒,推销人员说放在淄博经开区勇庆百货商店代卖,没有收取淄博经开区勇庆百货商店巧克力成本费用。

淄博经开区勇庆百货商店购进的巧克力,除了商品名称CHOCOLATE外,无任何信息。

淄博经开区勇庆百货商店从购进巧克力至2023年7月11日,五块装彩色巧克力以售价为15元/盒,销售1盒;五块装金色巧克力售价为13元/盒,销售1盒;三块装彩色巧克力售价为10元/盒,销售1盒;三块装金色巧克力售价为9元/盒,但是没有销售,剩余的5盒巧克力被本机关扣押。

淄博经开区勇庆百货商店销售没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巧克力货值金额为94元,违法所得为38元。

淄博经开区勇庆百货商店没有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单据和检测报告,无法提供销售记录。

2023年7月13日淄博经开区勇庆百货商店联系投诉人,投诉人表示并没有食用巧克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备案信息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无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用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检查图片一份共2张、付款记录1张,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无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5.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共1页及《财物清单》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对涉案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6.委托人张庆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代理人张兰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身份信息和委托信息。

7.12345工单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代理人张兰英签字、按手印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没有留存供货单据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违法销售没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2023年8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3〕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相关证据,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五块装彩色巧克力1盒;五块装金色巧克力1盒;三块装金色巧克力2盒;三块装彩色巧克力1盒;

3.没收违法所得38元;

4.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