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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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8983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7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38号
当事人:淄博通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092461508K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大徐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加文
2023年6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行车三台,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鉴于上述情况,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淄经开市监特令[2023]第傅04号),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厂区内安装有10吨行车二台、5吨行车一台。一台10吨行车安装于厂区露天院内,另一台10吨行车安装于车间北跨,5吨行车安装于车间南跨。上述三台行车安装后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对上述三台行车申报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图片3张;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淄经开市监特令[2023]第傅04号)一份;6.当事人申报检验记录截图一份。
2023年7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本机关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