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5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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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40218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09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57号
当事人:林庆芝
住所:淄博市张店区凯瑞锦园3号楼1单元1401
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如下产品:1、恒亚中性快干型门窗专用胶15瓶,生产日期:2022年5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2、博君来胶黏彩色胶9瓶,生产日期:2022年3月12日,保质期:9个月;3、美居仕中性透明硅酮耐候胶23瓶,生产日期:2022年6月27日,保质期:9个月;4、蓝晶中性硅酮美容胶4瓶,生产日期:2019年8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5、胶之星793中性硅酮防霉耐候胶14瓶,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日,保质期:9个月;6、家乐邦中性多用途硅酮胶8瓶,生产日期:2022年9月15日,保质期:9个月,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对上述涉案产品依法扣押。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7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调查,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6月19日前,当事人已售出失效胶水8瓶,销售价格10元/瓶,购进价格5元/瓶,违法所得40元;检查时,当事人在售的失效胶水73瓶,销售价格10元/瓶,购进价格5元/瓶。综上,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违法所得40元,货值金额7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2.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4.上述产品照片一份;
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
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构成销售失效产品及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30元,在一万元以下,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5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40)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柒拾叁(73)瓶;3.罚款叁佰伍拾元,罚没合计叁佰玖拾(39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