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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26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40225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8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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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26号

发布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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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26

当事人:张春满                                               

联系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坝墙子镇张家村三组219

    2023728日,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向淄博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张春满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张烟移〔2023〕第021号)。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202384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机关领导立案调查,机关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进为案件主办人、王冰姿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本案调查。

检查人员于2023810日对当事人临时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拍照并制作现场笔录。

20238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张春满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2023814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王艳玲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王艳玲承认张春满给其提供卷烟的事实。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微信账号:fyi6985231576、微信昵称“百岁山新发货的”的微信号确为张春满微信号。

张春满于2023511日停止卷烟销售和酒水销售活动。

当事人张春满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张店鑫玲茶行提供卷烟2023511张春满销售的卷烟被淄博市张店区烟草专卖局在张春满的临时住所淄博经开区南定镇白家村2号楼2单元102和其车辆鲁C6XG12依法查获,共查获卷烟275.6条,总价值49190

当事人张春满购买卷烟的价格为卷烟零售价格,向张店鑫玲茶行销售卷烟的价格为卷烟零售价格,违法所得0元。

张店鑫玲茶行提供了向当事人张春满的转账记录,每笔款项包括酒水费用和卷烟费用。当事人张春满无法提供向张店鑫玲茶行销售卷烟的记录和酒水记录,张店鑫玲茶行无法提供从张春满处购进卷烟和酒水记录,张春满销售卷烟的货值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张春满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

2.2023 811本机关对张春满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张店区烟草专卖局移交材料29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程;

3.张店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烟草专卖品核查表一份3页,证明卷烟总价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张春满本人签名认可。

6.王艳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张店鑫玲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王艳玲公民身份信息、市场主体资格和烟草零售资格。

7.王艳玲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张春满的销售烟草事实。

王艳玲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和张店鑫玲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均有王艳玲本人签名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20239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30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时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处罚如下:1.罚款163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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