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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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40226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7-18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26号
当事人:淄博包正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493278595C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外环大徐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包新民
2023年4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四台行车,且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行车的检验报告。本机关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淄经开市监特令[2023]第傅02号),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了四台行车,分别为:位于西厂区的二台额定起重量10吨的行车,位于东厂区的一台额定起重量5吨的行车,位于东厂区的一台额定起重量2吨的行车。按照《特种设备目录》规定,上述额定起重量为10吨和5吨的三台行车属于特种设备。上述三台行车均未经检验。被查获后,位于西厂区的一台额定起重量10吨的行车已被当事人拆除,位于西厂区的另一台额定起重量为10吨的行车已经淄博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位于东厂区的额定起重量为5吨的行车被当事人改造成额定起重量为2吨的行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图片;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淄经开市监特令[2023]第傅02号)一份;6.当事人拆除设备照片一份共一页、行车【设备代码:417037B09202305005】检验报告一份、行车【设备代码:427037395202220541】检验报告一份。
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本机关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叁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