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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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40230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28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55号
当事人:淄博乾兴超市有限公司张店房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MA3NRQYT5H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王舍路房家农贸市场东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顾佩森
2023年7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如下食品:1、刘帽哥猪肉风味丸5盒,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2、刘帽哥风味包心丸5盒,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3、刘帽哥牛肉风味丸5盒,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4、刘帽哥木耳猪肉风味丸5盒,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5、刘帽哥豆皮5盒,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6、刘帽哥蒸汽白千层5盒,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7、刘帽哥大叶毛肚5盒,生产日期:2022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扣押。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7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调查,当事人从山东老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食品,其中购进刘帽哥猪肉风味丸5盒,进价7.8元/盒,售价9.9元/盒,保质期内销售1盒,因破损退货1盒;购进刘帽哥风味包心丸5盒,进价7.8元/盒,售价9.9元/盒,保质期内销售1盒,因破损退货1盒;购进刘帽哥牛肉风味丸5盒,进价7.8元/盒,售价9.9元/盒,保质期内销售2盒,因破损退货1盒;购进刘帽哥木耳猪肉风味丸5盒,进价7.8元/盒,售价9.9元/盒,保质期内销售1盒,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盒;购进刘帽哥豆皮5盒,购进价格3.6元/盒,售价4.8元/盒,保质期内销售1盒,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盒;购进刘帽哥蒸汽白千层5盒,购进价格22元/盒,售价27元/盒,保质期内销售1盒,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盒,因破损退货1盒;购进刘帽哥大叶毛肚5盒,购进价格23元/盒,售价28元/盒,保质期内销售4盒。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盒,违法所得41.7元,货值金额2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整改报告一份;6.超过保质期食品照片一份、购销清单一份;7.当事人于与消费者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一份。
2023年9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
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本机关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壹元柒角(41.7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7盒;3.罚款壹万元(10000元),罚没合计壹万零肆拾壹元柒角(10041.7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