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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61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40230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1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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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61号

发布日期: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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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61号

当事人:淄博祥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EWAXL91

法定代表人:李如宝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牛家村陶瓷财富城T区T7-105号

2023年6月26日,本机关收到全国12315举报工单,工单反映淄博祥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核查,举报线索属实。

为进一步调查,本机关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调查,2023年8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如宝进行了书面询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在网址为 http://www.zbxiangrun.cn/Company. html的网站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为“淄博祥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处山东半岛,……是一家集研发和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当事人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上述广告的广告费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及虚假广告内容;

3.当事人提供网站建设合同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广告费数额;

4.当事人网址为http://www.zbxiangrun.cn/Company. html的网站页面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