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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29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42110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27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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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29号

发布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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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29

当事人:张店米东超市(经营者:侯继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3MA3L6YY54Q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153、155

                        

2023年9月8日,执法人员收到工单编号为230907220529012603的12345投诉单,反映:9月7日从米东超市购买一包光头强辣条,生产日期2023年3月20日,保质期150天,购买时已经过期,要求查处并依据相关条例予以赔偿。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往张店米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桂之福洸头强打熊棒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2023年3月20日,保质期150天。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提取相关材料。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检查人员于2023年9月11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立案调查,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伊茂庆为案件主办人、王进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本案调查。

2023年9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负责人侯继东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从张店家乐福食品商行以3元/袋(0.3元/包)的价格购进桂之福洸头强打熊棒调味面制品1袋(10包)用于销售。

桂之福洸头强打熊棒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保质期为150天。桂之福洸头强打熊棒调味面制品保质期截止2023年8月17日。

桂之福洸头强打熊棒调味面制品净含量20克,销售价格为0.5元/包,当事人销售超出保质期的桂之福洸头强打熊棒调味面制品三包,剩余两包被扣押。

上述产品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0.6元。

侯继东无法提供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单据、检测报告和销售记录。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2023年10月17日,张店米东超市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侯继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分别证明身份信息、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1页,用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投诉人提供付款照片1份共1张,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过期事实;

5.张店家乐福食品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供货商信息;

6.产品照片一份共1页,证明截止2023年9月7日,桂之福洸头强打熊棒调味面制品已过期;

7.12315工单一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侯继东没有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侯继东签名、按手印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当事人没有索取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   

2023年10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3〕0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桂之福洸头强打熊棒调味面制品2包;

3.没收违法所得0.6元;

4.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0.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