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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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4211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13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56号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盛英百货商店(经营者:刘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C9JQ589E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郊管区李家村李家工业园中心路与东门路路口东北角第一间沿街房
经营者姓名:刘峰
2023年6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北京牛栏山酒厂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举报:淄博经开区盛英百货商店(经营者:刘峰)销售的牛栏山酒、汾酒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接举报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22瓶、汾酒【53%vol,475ml】104瓶、汾酒【42%vol,475ml】117瓶。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商品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对上述商品依法扣押。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6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汾酒【53%vol,475ml】、汾酒【42%vol,475ml】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侵权商品商标注册证号:第866912号、第284510号、第1344603号),当事人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36瓶,售出14瓶,进货价8元/瓶,销售价10元/瓶,购进汾酒【53%vol,475ml】108瓶,售出4瓶,进货价30元/瓶,销售价35元/瓶,购进汾酒【42%vol,475ml】120瓶,售出3瓶,进货价25元/瓶,销售价30元/瓶。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63元,涉案商品货值金额77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笔录一份;4.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一份;5.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营业执照一份、鉴定证明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商标注册证一份、核准转让商标注册证明一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一份。6.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一份、一份、鉴定证明一份、授权委托证书一份、商标注册证一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一份;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共22瓶;汾酒【53%vol,475ml】104瓶;汾酒【42%vol,475ml】117瓶;2.罚款捌仟(8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叁(63)元,罚没合计捌仟零陆拾叁(806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