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7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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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42762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15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72号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福满家百货商行(经营者:孙金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94PCJ748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大徐村颐滨小区南门西邻第六间沿街房
经营者:孙金红
2023年10月16日,本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该举报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要求查处。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孜然调味料共1包。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依法扣押。为查明真相,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于2023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自淄博味之全调味品商行购进孜然调味料共20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6日,净含量35克,保质期24个月,该产品于2023年1月25日到期。至被查获时,当事人仍在销售的上述产品共1包,销售价格为4.5元/包。上述产品过期后当事人共销售2包,违法所得共计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4.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生产商资质一份。
5.当事人整改报告一份。
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孜然调味料1包;3.没收违法所得玖元(9元);4.罚款伍仟元(5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壹玖元(500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