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7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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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42762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15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71号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刘文丽百货批发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10MA7J68HF2U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王舍路博发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10-0120-0121。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刘文丽
2023年8月31日,本机关接举报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内容存在虚假信息的食品。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一款名为鸿满源石磨杂粮果蔬面粉的食品,食品标签上标注“制造商:日照康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日照市;销售热线:400-888-4077;生产日期:2023年8月23日;保质期:9个月”,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在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涉案的574箱商品依法扣押。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9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从潍坊盛亚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面粉,进货价2.575元/袋,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以4袋/箱规格将上述面粉装入山东鸿满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包装箱中,该包装箱标签内容为“制造商:日照康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产品标准代号为Q/KDSP 001S”。上述标签内容与食品实际信息不符,为虚假的标签内容。至检查时,当事人共包装了574箱,以13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产品未售出,货值金额74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3.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
4.当事人进货单据一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份、食品检验报告一份;
5、食品实际生产厂家开具的情况说明一份、食品的合格证一份、产品标签一份、注册商标所有人开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一份;
6、山东鸿满源商贸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开具的商标授权证明、包装箱供货证明、及日照康多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鸿满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印刷制作委托书。
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傅罚告〔2023〕0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食品574箱;
2.罚款贰万(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