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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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3-542764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18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南处字〔2023〕033号
当事人:淄博张店齐良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0699907270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马庄村24号楼东侧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殷齐良
2023年10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工单编号为230926090109005303的淄博市12345投诉单,反映“淄博张店齐良食品厂生产的月饼,商品条码6972179500022已在2021年4月20日注销,厂家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32条、35条,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2023年10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在淄博张店齐良食品厂的产品库二楼发现齐恒昌果仁月饼食品标签,该标签商品条码为6972179500022。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提取相关材料。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立案调查,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进为案件主办人、王冰姿为案件协办人负责本案调查。
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殷齐良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使用注销的商品条码。
经查,2023年10月9日,淄博张店齐良食品厂仓库内存放印有商品条码6972179500022的食品标签,印有商品条码6972179500022的食品已经全部出厂。
商品条码6972179500022已经于2021年4月20日注销。
殷齐良在得知商品条码6972179500022已经注销后,积极召回印有商品条码6972179500022的商品。殷齐良主动联系赔偿投诉人700元,投诉人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分别证明准入主体资格及食品生产资格;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条码追溯照片一份共1页,证明商品条码6972179500022已经被注销;
5.殷齐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殷齐良身份信息;
6.工单编号为230926090109005303的淄博市12345投诉单一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7.召回公告一份共1页,召回照片一份共3页,证明淄博张店齐良食品厂积极召回,消除不良影响;
8.微信截图一份共1页,撤案申请书一份共1页,证明淄博张店齐良食品厂积极赔偿,消除不良影响;
9.食品标签一份共1页,证明淄博张店齐良食品厂2023年10月9日还在使用商品条码6972179500022。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淄博张店齐良食品厂没有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以上证据和笔录关联当事人的,均有负责人殷齐良签名、按手印确认。
2023年12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南处告〔2023〕033号),当事人于规定日期前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规定,构成使用已经注销商品条码的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与投诉人联系,主动赔偿并召回产品,消除不良影响。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名称:淄博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