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处罚〔2024〕7号 | ||
---|---|---|---|
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4-543693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2-22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处罚〔2024〕7号
当事人:山东一控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WNR3T72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南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21号楼3层301-4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宁
2023年11月28日,本机关收到全国12315举报工单,工单反映山东一控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核查,举报线索属实。
为进一步调查,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韩宁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在网址为http://www.sdonekod.com/directory/?80-89.html的网站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为“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公司先后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国际认证”,当事人并未取得上述认证证书。当事人网址为http://www.sdonekod.com/directory/?80-89.html的中文网站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法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广告内容及广告费情况;
3.当事人网址为http://www.sdonekod.com/directory/?80-
89.html的网站页面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整改报告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网站浏览量截图等证据资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