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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97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4-543695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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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傅处罚〔2023〕097号

发布日期: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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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处罚〔2023097

   当事人名称:张店盛铭鑫超市(经营者:张婉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PQRKU3W,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王舍路260甲42号沿街房。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23113100727514103工单,工单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有友牌笋尖超过保质期。

为进一步调查,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调查中:2023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2023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张婉玉进行了书面询问。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2包有友牌笋尖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11日,保质期200天,已超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售出1包超过保质期的有友牌笋尖,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退货退款,取得消费者谅解,消除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分别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被询问人身份信息;2.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及,证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违法所得情况;3.市民热线工单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4.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5.当事人退赔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退赔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经营者张婉玉或出证人签字确认。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

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且在案发后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有友牌笋尖2包;

         2.罚款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