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 行政执法结果
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认处字〔2023〕001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4-543709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09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正文
  • 手机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认处字〔2023〕001号

发布日期:2024-01-09
  • 字号:
  • |
  • 打印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2023001

 

当事人:淄博皓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303MA3CA0YE96                        

住所(住址): 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张博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妍姝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张博路133号         

 

2023年8月14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四部门联合检查组在淄博皓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抽取2023年8月9日检验的鲁C271HZ轻型栏板货车检验报告,经查阅公安监管平台信息燃料类别为“汽油”“天然气”,环保在用检验报告未按照标准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只对汽油燃料类型进行检测),不符合GB18285-2018标准8.1.2.1要求。以上结果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鲁市监认函〔2023〕296号)中进行公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淄经开市监认责改[2023]002号),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过数据排查,未发现同类问题的其它车辆数据。调查期间,经执法人员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检测内容符合GB18285-2018标准要求。

淄博皓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对车号为鲁C271HZ的轻型栏板货车,未按照要求按照“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只对汽油燃料类型进行检测,不符合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标准8.1.2.1要求。淄博皓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出具的报告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公布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鲁市监认函〔2023〕296号),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办理的有效性。

4、2023年8月9日车辆鲁C271HZ的“汽油”类型环保排放检测报告,证明出具不实报告的违法事实。

5、现场笔录、调查笔录、调查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6、2023年8月25日车辆鲁C271HZ的“汽油”、“压缩天然气”类型环保排放检测报告,证明已召回车辆并按照双燃料车辆要求重新检测。

《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淄博皓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整改项目报告》、《淄博经开区关于2023年度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整改的验收情况》,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确认当事人完成改正并通过验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没有发现有同一性质或其它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中第八章节“排气污染物检测”,证明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法律依据。

我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认罚告字〔2023〕00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对“汽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只对汽油燃料类型进行检测,未对“压缩天然气”燃料类型进行检测,不符合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标准要求,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构成未按国家强制性规定规程进行检测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从轻情形。“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执法人员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网址:https://sd.gsxt.gov.cn/index.html),没有发现有同一性质或其它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对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当事人没有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具有一个从轻处罚情形,没有从重处罚情形,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不适用从轻处罚,应按照一般情形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用一般情形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南定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淄博西城支行、中国银行淄博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周村开发区分理处、青岛银行淄博分行、齐商银行经开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 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