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处罚〔2024〕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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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4-543709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04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淄博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475K15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寨子村工业园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德永
2024年1月9日,本机关接到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称当事人未获得有效资质,在其自设公司官网网站宣称通过GMP认证、ISO9001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查处。
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到沣水市场监管所配合调查,在执法人员陪同下当事人通过电脑登录其公司官网,在网站页面“关于我们”页面下方“公司简介”中描述“企业依托现代化厂房,生产出通过GMP认证,ISO9001系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彩色路面防滑颗粒”,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其发布的内容,执法人员截图打印取证。2023年10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核查。当事人通过电脑登录其公司官网网站在网站页面“关于我们”板块页面“公司简介”中显示“山东岳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坐落于陶瓷之都......并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执法人员截图打印取证。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未获得相关认证在网站发布通过认证的虚假广告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网站是其公司自设,由公司人员发布维护,虚假广告内容由该公司发布,其在自设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通过查询涉案网站浏览情况,其网站百度权重、移动权重、360权重等全网流量总和为0,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网站不再运营已将网站关闭,其产品包装上未使用宣称的相关认证标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张(编号1370327002024010914087149):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资格和身份;
3.2024年1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网站相关内容的截图:证明执法人员通过线上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2024年1月26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公司自设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5.网站关闭页面截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对网站进行了整改;
6.网站浏览量查询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网站浏览量情况;
7.产品包装图片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产品包装使用认证标志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涉及当事人的均由其签名、盖章认可。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再其自设网站宣称通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检查后主动进行了改正将网站关闭,其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网站浏览量少,参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微信关注山东财政公众号,按缴款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