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处罚〔202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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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4-543720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2-05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处罚〔2024〕4号
当事人:淄博经开区智翔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10MACTXKED57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南世纪路9号嘉怡城1号楼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晨阳
2023年12月5日,本机关接举报称“零之屋(嘉怡诚店)”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泰国进口红牛饮料。2023年12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入门正对面的冷藏柜和货架上共发现无中文标签的泰版红牛饮料26罐,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经报局长批准后,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2023年12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2023年12月14日,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购进泰版红牛饮料2箱,产品规格为24罐/箱,250ml/罐,购进价格72.1元/箱,当事人售出22罐,销售价格4.2元/罐,销售额92.4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上述食品无中文标签。综上,上述食品货值金额201.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当事人进货记录截图;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7.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8.现场检查照片;9.投诉单。
2024年1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罚告〔202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执法部门取证顺利,本机关决定适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泰版红牛(规格250ml)26瓶;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贰元四角(92.4)元;
3、罚款伍仟(5000)元,罚没合计伍仟零玖拾贰元四角(509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