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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处罚〔2024〕11号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4-543721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4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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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处罚〔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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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

淄经开市监处罚〔2024〕11号

当事人:淄博永旺陶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71331173G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沣水镇张一村工业村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刚                       

                                 

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接到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称当事人未获得有效资质在其自设阿里巴巴网站宣称有“CCC和ISO 9000资质”,要求查处。   

  2023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进行检查,其住所大门锁闭,没有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其法定代表人表示会到辖区市场监管所配合检查。

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办公室配合调查。在执法人员的陪同下,当事人通过电脑登录其公司阿里巴巴,在页面“工厂产线”下方显示“生产质量认证 CCC”“管理体系认证 ISO 9000”,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执法人员截图打印取证。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本机关于2024年1月9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未获得生产质量认证 CCC与管理体系认证 ISO 9000认证在公司的阿里巴巴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公司阿里巴巴网站由公司人员发布维护,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虚假广告内容于2023年12月10日发布,通过百度权重查询涉案网站浏览情况,其总预估流量为0,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危害后果,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将网站进行整改,其产品包装上未使用宣称的相关认证标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张(编号1370327002023121808072755):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资格和身份;

3.2023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及网站相关内容的截图:证明执法人员通过线上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平台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4.2024年1月18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平台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5.整改后的网站相关截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对网站宣传内容进行了整改;

6.网站浏览量查询截图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网站浏览量情况;  

7.产品包装图片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产品包装使用认证标志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涉及当事人的均由其签名、盖章认可。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通过生产质量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再其阿里巴巴平台网站宣称通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检查后主动进行了改正,其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网站浏览量少,发布时间短,参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微信关注山东财政公众号,按缴款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