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经开市监处罚〔2024〕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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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4-544751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10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经开市监处罚〔2024〕26号
当事人:张店逸盈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DQY3C66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傅家镇傅家村农村商业银行东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云霞
2024年4月3日,本机关接投诉反映:2024年4月2日,当事人销售失效的弯头液体胶。2024年4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4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同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淄川服装城鑫宏文具经营部购进爱好弯头液体胶(生产日期:2021.04.01,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65ml),进货单价1.7元/瓶,无进货单据。2024年4月2日,当事人在产品过期后售出1瓶,销售价格3元/瓶,当天,当事人对货架进行整理,发现了3瓶同类过期胶水并进行了下架销毁处理,当事人仅能提供一个月内的销售记录。综上,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12345咨询单;;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涉案产品照片、销售小票、销售记录。
2024年1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淄经开市监罚告〔2024〕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叁角;2、罚款叁元,罚没合计肆元叁角。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