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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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358617072H/2025-551578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21 | 发布机构: |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文书编号:淄经开管立字[ 2024 ]第ZFJ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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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淄博经开区傅家镇昌国路北京路路口东北侧中海观园二期无夜间施工证明夜间超时施工的行为,并且有12345投诉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现场取证图片和巡查录像)、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2024 年 12 月 2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淄经开管立字[ 2024 ]第ZFJ003号),责令你单位 2024 年 12 月 9 日前改正,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 2024 年 12 月 1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淄经开管立字[ 2024 ]第ZFJ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淄经开管立字[ 2024 ]第ZFJ003号),告知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萬圆整(¥10000.00元) 。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