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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议定文件】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经济开发区加快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358617072H/2023-538287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23 发布机构: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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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文件】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经济开发区加快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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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淄博经济开发区加快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提三争”精神,促进我区建筑业跨越式发展、加快实现“建设强区”,根据《淄博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淄政办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经管委会同意,制定《淄博经济开发区加快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3日

 

 

  

淄博经济开发区加快促进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根据《淄博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淄政办发〔2022〕3号、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5部门《关于加快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淄建发〔2021〕202号)等规定,现就加快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市外央企、国企和优质民企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或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分立到我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迁入或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分立到我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迁入或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到我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我区持续经营发展并形成经济贡献的,前3年按照地方新增经济贡献50%的比例进行奖励。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在经开区内注册、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业库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后每新增1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类别的,每项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后每新增1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类别的,每项奖励2万元。其中属于铁路、港口与航道、民航、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等我市稀缺专业资质的,给予1.5倍奖励。实施分级分类培育,建立“三升二”“二升一”“一升特”资质逐级晋升后备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培育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实际情况、发展意愿,分批逐级设定发展目标,全力推动企业晋档升级,形成梯次发展集群。

(三)推动企业参与城市建设。围绕实施“1333”和打造“一河三湾”的目标任务,鼓励本地企业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鼓励城投、城资等国有企业对已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产收益率高、经营稳健的建筑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推动高等级资质大型建筑企业与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加强合作,承建我区工程项目。为建筑企业搭建平等竞争平台,支持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市政工程、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促进投资、设计、开发、施工、运营维护、部品部件生产全产业链发展。鼓励建筑企业向关联度高的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形成投建营一体化格局。

(四)推动建筑企业“走出去”。积极发挥我区作为“济淄一体化”桥头堡的作用,成立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党组织,完善外出施工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建筑企业推介活动,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跟踪境内外投资热点,围绕重点区域、重点专业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在海外承接项目的,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1%奖励给企业;在省外承接工程项目的,经相关部门认可的当年地方经济贡献4‰奖励给企业。

(五)鼓励企业增产创收。对在经开区内注册、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业库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或年纳税1.5亿元以上的(以政府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或年纳税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或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建筑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为历史最高,按照比往年最高额增加500万元以下,按增加部分的6%给予奖励;增加500万-1000万元(不含),按增加部分的12%给予奖励;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按增加部分的18%给予奖励。

(六)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在经开区内注册、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业库的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国家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且主申报单位是建筑企业的,一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在省外承建项目并获得奖项荣誉的,按照相应奖励标准的1.2倍予以奖励。

二、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七)全面推行绿色建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建立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绿色建材采购机制,开展绿色建材示范工程建设。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二等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八)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城镇范围内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建建筑工程应采用装配式,新建学校、医院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在土地出让、建设条件、规划设计等阶段明确相关要求。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装配式住宅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拨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下调5个百分点。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形成集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绿色建材生产、新型建筑科技研发为一体的产业集群。

(九)加大推行智能化建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着力增强BIM、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中的应用,以智能化、数字化引领建筑产业升级,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的政府投资工程全部应用BIM技术。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支持优势企业研发数字化加工制造装备和智能施工机具。依据《智慧工地建设评价标准》(T/SDJSXH01-2021)获得权威部门认定为三星(AAA)级智慧工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优化营商服务环境

(十)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推行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我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含国有企业投资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推行“评定分离”,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

(十一)减轻企业负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四类”保证金,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保费缓缴手续,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降为1%。建筑业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十二)加大人才培养。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企业和管理人员评先树优活动,对涌现的“优秀企业”、“技术标兵”、“优秀管理者”、“金牌项目经理”、“优秀企业家”等进行通报表扬。对企业培养或引进的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建筑业突出贡献者和优秀人才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工匠名额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三)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协调组织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三方会议,推动“政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质押担保方式、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采取差别化授信政策,为企业放宽门槛、降低利率、增加额度等,切实推动解决建筑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我区企业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银行机构申请融资贷款。对建筑企业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给予大力支持。

本政策奖励与省市财政奖励不冲突。以上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实行后补助方式,由财政局、建设局会同经济发展局区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经营情况,据实测算奖励资金需求,按规定程序纳入次年项目预算予以保障。受到奖励的企业10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